稅務總局明確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
- 來源:
- 鄭州米恩財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
- 2019-01-15 18: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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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公告》
1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指出,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繳納的超額利潤稅,屬于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09〕12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和財稅〔2017〕8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應納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范圍,計算境外稅收抵免。
此外,《公告》還指出,其適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隨后,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又發布了《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在該解讀文件中,其對《公告》出臺背景進行了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一、據部分“走出去”企業反映,哈薩克斯坦針對簽訂地下使用合同的企業的所得,除征收企業所得稅外,還征收超額利潤稅。由于超額利潤稅未直接命名為所得稅,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性質稅款抵免,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四條規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據哈薩克斯坦財政部提供的官方材料,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是針對簽訂地下使用合同的企業的所得征收的稅種?!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15項規定:“判定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主要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凈所得征收的稅額”。
在上述內容基礎上,為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鼓勵企業“走出去”,減輕企業稅負,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公告。
擴展:
何為超額利潤稅?
超額利潤稅是指對納稅人取得的超過規定標準利潤水平以上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通常,標準利潤有兩種計算方法:其一是以過去某一特定年度的利潤或某幾年的平均利潤作為標準利潤;其二是按政府統一規定的投資利潤率,從納稅人所有的資本額上換算出標準利潤。一般情況下,超額利潤稅的稅率比其他所得稅高,通常在50.9-100%之間。